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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復審
商標被駁回是什么意思?
商標駁回的法律依據也就是駁回商標注冊的絕對理由,違反《商標法》以下法律條款予以駁回。
1、第十條關系國家名稱、軍隊標志、國際組織標志、紅十字、紅新月、民族歧視性欺騙性、有害道德風尚及不良影響、有關縣級區劃的地名等;
2、第十一條關系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敘述商品或服務特點的標志、以及缺乏顯著性的標志;
3、第十二條關于三維標志注冊的限制性規定;
4、第十六條關于地理標志保護的規定等。申請注冊的商標違反以上規定的將予以駁回,這些規定,也稱為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絕對理由”。
什么是駁回復審?
1.首先商標在提出申請之后,商標局經過實質審查,駁回您申請的商標,法律程序上都有15天的復審期。即您認為商標局審查的不對,您申請的商標沒有構成相對駁回條件或絕對駁回條件。
2.相對駁回條件是指申請商標與同類已申請在先的商標的某部分或者全部構成近似。
3.絕對駁回條件一般是違反了商標法所禁止申請注冊的條件,比如和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等。
4.您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后15天之內提出商標復審(又叫駁回復審)。
5.如果您由于各種因素未能在有效期之內提出復審,您可以重新注冊該商標,原申請注冊的商標則無效。